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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4-12 点击次数: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苏州市敬文实验小学校实施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制定如下:

一、“三重一大”决策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为了落实“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的议事决策机制,强化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为实现学校的办学目标提供制度保证,根据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问题的内容、形式、程序、方法以及考核监督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基本原则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1.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民主,与会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统一认识,以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2.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除紧急和特殊情况外,应由党支部成员、校级领导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3.如遇紧急情况必须果断处置的,可以特事特办,但事后要及时向学校主要领导汇报,经集体讨论确认,并记录在案。

二、“三重一大”决策的主要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1.贯彻落实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的意见和措施;需要向区文教委报告的重要事项。

2.学校发展的中长期规划、重要政策和制度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等重要事项。

3.课程设置和调整,科研项目的确定与申报。

4.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大额度专项经费的确定及调整。

5.学校基本建设、校园规划以及其他办学资源的配置。

6.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授予和推荐。

7.师生奖惩意见的提出。

8.社会安全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及重大突发性事件、公共性事件的应对和处置等重要事项。

9.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人事任免及奖惩制度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干部管理办法,研究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

2.学校行政领导成员的调整和任免。

3.讨论决定区级以上(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及推荐申报区级以上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

4.学校行政领导成员的工作分工。

5.党员发展、积极分子确定等事项。

6.其他应由集体研究决定的干部任免、奖惩。

(三)重大项目安排

1.讨论决定学校5000元以上(含本数)的基建项目和一次性单一物品购物总价在5000元以上的设施、设备、物资的采购审批及局资金补助方案。

2.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修缮工程项目、不动产购置、大宗物资和仪器设备采购等。

3.其他应由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学校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和收入、支出状况。

2.未列入预算项目,单项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3.大宗物品采购和其他大额资金使用。

三、“三重一大”决策的基本程序和规则

(一)决策前

1.坚持学校重大问题集体讨论的原则。“三重一大”问题的决策要按照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根据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和本校实际情况,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政领导班子会议(校务会议或校务扩大会议)集体讨论后做出决策。

2.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广大教师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教师的参与度。

3.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区文教委议事规则规定提出,制作议题单,经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能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二)决策中

1.“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2.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校务会会议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进行,表决有效。学校的中层干部任免事项,应由群众推荐、校长提名、党组织讨论,经党组织考察征求群众意见后,提交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校务会议决定前,应先报党总支议商,同意后方可决定,由校长聘任。需经教代会通过的决策事项,校务会议通过后需及时提交教代会通过。

3.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事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明确表态,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一般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如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下可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分析、论证后再作决策。党组织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

4.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完整、详细记录,形成会议记录,必要时印发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纪要应明确记载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讨论具体事项、决策过程和决策结论。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存档。

5.“三重一大”决策参与人应当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参加决策会议人员要按照通知准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不得无故缺席。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不得向外界透露讨论过程。

(三)决策后

1.“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牵头组织实施。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牵头负责人员要及时向区委教育党工委会议或党政办公会议报告。

2.“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涉密事项外,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广大教师的监督。

3.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做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三重一大”决策的制度保障

(一)“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集体决策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落实实施部门和负责人,并进行督办登记和督办检查。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学校将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三)“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的情况。

6.对违反“三重一大”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及主要领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有上述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免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四)“三重一大”决策监督制度。

1.充分发挥同级监督作用。一是要把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自查内容之一;二是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提醒,经常沟通,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监督;三是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对违反“三重一大”规定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不听时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2.发挥监督组织的作用。校党支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三重一大”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情况应及时与领导班子沟通。如领导班子不能按照要求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事项,党支部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文教委报告。

(五)本规定自2018年826日起施行。

苏州市敬文实验小学校

2018年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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